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阵地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
(2003年6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行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本市规划区内,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属有偿使用范围:
(1)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设置的广告;
(2)城市广场、公园、绿地设置的广告;
(3)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设置的广告;
(4)公共汽车站台设置的广告;
(5)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设置的广告;
(6)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
(7)其他共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广告;
(8)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设置的广告。
2.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本通知的具体组织实施。
3.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整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欲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整体规划。
根据整体规划,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并由市规划管理局审定。
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市城市建设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市规划管理局,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计划。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出让。
6.已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整体规划,但尚未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的道路、地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方式出让。
招标应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
7.对本通知发布前已存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但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的设置阵地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详细规划中新增的设置阵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