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
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
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通[2003]103号 2003年6月17日)
各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一)省人事、建设、交通行政部门依照《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全省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工作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参与。各市的考试工作,由各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市协商确定。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市建设行政部门核查后报省建设行政部门,经省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办理有关注册手续。省、市建设行政部门将每年注册人员名单汇总后抄送省、市人事、交通行政部门。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苏政办发[2001]61号),其接受的继续教育课程及学时应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