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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
建筑业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市[2003]297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现就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凡属地在河北省境内的所有等级以上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含国务院各部直属驻冀建筑业企业)以及外埠进冀建筑业企业应填报建设部规定的报表制度。
  二、报表制度及报送日期。全省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实行年、季、月报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月后15日前将上月度统计报表报送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季、年度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三、明确责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的管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重视统计队伍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必须指定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企业的统计报表工作。要切实保证统计人员的质量和统计队伍的稳定。新增和补充的统计人员应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配。建筑业企业统计人员岗位变动及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统计人员要做到:
  (一)编制年、季、月统计报表和完成临时性调查任务。
  (二)搜集整理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时编写统计资料手册。
  (三)及时整理统计帐簿,积累资料,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
  (四)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或文字说明。
  五、加强统计分析。针对全省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开展统计分析活动。统计分析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敢于揭露矛盾,暴露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运用统计数据研究分析问题,指导建筑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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