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检结论的核定和年检结论盖章
对发生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各级主管部门有处罚决定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对未发生87号部令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属地管理企业和部门直属企业,分别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核盖年检结论章;中央管理的企业、特级企业由建设部负责盖年检结论章。盖章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四、年检时间安排
8月1日前企业完成网上年检申报,劳务分包企业完成书面上报,8月15日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年检初审工作,并报省建设厅。
有关建筑市场监察机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稽查)作出的处罚决定,由省市场监察机构直接提供给厅有关处室,作为年检结论的依据。
涉及专业厅局的企业由省建设厅负责送各厅局初审,各厅局8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省建设厅。
五、对就位企业的复查
结合资质年检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资质进行复查,重点是二、三级建筑业企业,复查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企业总量的10%,其中对有举报的企业必须复查。对达不到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各市将复查结果于8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届时将组织抽查。建设部拟在今年四季度组织人员,对部分省市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检一批二级企业。
六、关于新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企业资质升级等工作
(一)今年企业资质二级升一级工作原则上不再进行,下列情况可酌情受理:(1)改制、重组企业涉及到资质变动的;(2)极少数需要变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受理,但各市要严格掌握。劳务企业仍坚持随时申报随时办理的原则。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升级年限的要求。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企业就位前的年检结论可以连续计算。
2、原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特种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分项专业承包资质,改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审批。
3、就位时未列入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名单的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4、企业申请资质必须同时进行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书面资料尽可能简化)。未进行网上申请或网上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