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二届一次
会议集体提案第0173号的复函(A类)
(渝办议[2003]21号)
市工商联:
市政协二届一次会议集体提案第0173号《关于建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工商联(总商会)设立“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奖项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对你们的提案答复如下:
正如提案中所指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近年来得到了长足发展,不断涌现出许多优秀民营企业家。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对为国家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的有关精神,我们也十分赞同你们提出的为了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调动我市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积极性,以市政府名义设立“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奖,对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优秀分子给予表彰。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我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现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体现了市政府和市政协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才的重视及关怀。
为了防止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过多过滥的问题,并维护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政府于1999年制定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奖励范围和规范奖励程序,以政府的名义奖励,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并参照国务院管理表彰奖励办法,实行申报制度。目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尚没有授权相关部门和人民团体施行的情况。因此,对你们提出的授权市工商联设立“重庆市优秀民营企业家”奖项,经征求市政府主管奖励工作部门和有关法律专家意见,认为目前授权条件还不够成熟,仍由市政府实施奖励为宜。我们将责成市人事局会同市工商联等单位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