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
(粤建价字[2003]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
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3年)》(以下称本办法),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办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
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2年)》和《广东省市政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2002年)》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3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市政工程,均按本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2年)》计价。2003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办法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投标报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及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市不再另行编制、颁发和继续使用当地的工程量清单规则、定额、价格表、综合价格等各种计价办法和依据。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本办法的印发、勘误、解释、补充、修改等工作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0号令)等有关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制定《
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计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桥涵护岸、隧道、市政管网、路灯及地铁工程。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和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还是定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按《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规定的消耗量标准,以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办法。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组成,计价程序如下:
序号
| 名 称
| 计算方法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
2
| 措施项目费
| 按规定计算
|
3
| 其他项目费
| 按规定计算
|
4
| 规费
| (1+2+3)×费率
|
5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2+3+4
|
6
| 税金
| 按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
7
| 含税工程造价
| 5+6
|
第十条 定额的组成、计价、格式、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
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第十一条 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计价程序如下:
序号
| 名 称
| 计 算 办 法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1.1+1.2
|
1.1
| 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 ∑[工程量×(子目基价+未计价材)]
|
1.2
| 价差
| ∑[数量×(编制价-定额价)]
|
2
| 利润
| 人工费×利润率
|
3
| 措施项目费
| 按规定计算(包括本项价差、利润)
|
4
| 其他项目费
| 按规定计算
|
5
| 规费
| (1+2+3+4)×费率
|
6
| 不含税工程造价
| 1+2+3+4+5
|
7
| 税金
| 按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
8
| 含税工程造价
| 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