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发改价管[2003]85号 2003年6月19日)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3]4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本着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不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收费。
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由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车辆成交总金额的1%(含登记手续费、交易场地费等)收取,由交易双方各付一半。
三、以上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