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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报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报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3]1032号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
我委《关于金融单位报警系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费[2002]437号)下发以来,执行情况良好,现已试行到期。经研究,该文件继续执行。各地金融、珠宝行业自愿参加报警服务,提供服务的保安公司均可按新计价费(2002)43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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