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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

  (十)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行为,制造无生活来源假象的;
  (十一)在法定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下同)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政府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提供就业机会和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的;
  (十二)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十三)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十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户籍所在地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远离城镇的军工、煤炭、矿山等企业,由民政部门和企业的工会组织、劳资人事部门、职工代表共同组成企业低保审议机构,受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办理本企业贫困职工家庭城市低保的初审、调查和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当递交居民户口薄、申请人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有关收入和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由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名;
  (二)下岗职工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所属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四)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五)个体劳动者提供辖区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收入情况证明;
  (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和无业的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的《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证明》;
  (七)在校大中专生提供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八)在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九)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收入证明;
  (十)夫妻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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