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前6个月实际收入总和÷家庭人口÷6个月。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属城市低保对象。
第七条 家庭收入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判决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月收入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标准×1.5)÷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数。
第八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三)因公(工)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护理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丧葬费;
(四)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离)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
(七)女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卫生补贴费;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照《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存款达到全部家庭成员全额享受保障金3倍的;
(三)家庭中有高值收藏品或者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摩托车、电脑、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五)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40元(不含月租费)的;
(六)私有住房(含拥有产权的商品房、房改房)面积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住房标准2倍以及2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七)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八)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就读的;
(九)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法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