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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城地区北四县电网工业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城地区
北四县电网工业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计价能[2003]998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塔城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塔北电网工业用电执行二部制电价及对网内工业用电大户实行优惠工业电价的请示》(塔地计价(2003)230号)、《关于塔北电网工业用电执行部制电价及对网内工业用电大户实行优惠工业电价的补充资料》(塔地计价(2003)2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自治区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能(2003)372号)要求,不再增设优惠电价,你们报告中所述非普工业执行四段式优惠电价不得执行。
  二、同意将自治区计委新计价能(2002)1535号批复的塔城地区北四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中工业平均电价由原0.5751元/千瓦时调整为0.535元/千瓦时。
  (一)非普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0.55元/千瓦时;1--10千伏0.54元/千伏时。
  (二)增设大工业用电类别并执行二部制电价。
  按照原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规定,对符合大工业用电应用范围的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即: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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