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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及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汽油新标准,并制定新标准汽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标准汽油是指符合GB17930--1999质量要求的车用无铅汽油,商业名定为“商标准清洁汽油”。
  二、鉴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生产和销售普通无铅汽油,决定将汽油标准品由目前的90号无铅汽油改为90号商标准清洁汽油,并执行高标准清洁汽油品质比率(见附表)。
  三、按照优质优价原则,适当提高新标准汽油价格,我省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中准价定为每吨3520元,按照在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下浮动8%的规定和各类油品的品质比率,确定我省汽油上浮8%后的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四、汽油零售价格调整后,省经营油品的批发单位对零售单位的批零差率,实行配送制的不得小于5.5%,不实行配送制的不得小于6.2%(其中承德和张家口两地不得小于6.5%)。汽、柴油的批发价按下述公式计算:批发价=零售价×(1--批零差率)
  五、汽油标准品修改后,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与汽油标准品比价关系调整为0.83--0.91:1和0.34--0.44:1。
  六、加油站在销售“高标准清洁汽油”时,要明确标示品名和单价。
  七、中石化河北公司、河北省环保局、质量监督局、物价局(石化集团冀办[2002]2号)文件中,关于汽油添加清洁剂在同标号普通油品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收0.05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各石油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日期调整汽油的零售价格,并将调后价格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督促加油站标示品名和单价,对擅自提高油品价格的行业要依法查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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