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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保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8日)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保安
服务总公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3]64号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保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区内、外同类服务的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收取保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保安服务收费应以自愿、委托为原则,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无书面委托协议的不得收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性服务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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