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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步骤
  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及企业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工作气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当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不断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二)集中整治阶段(8—10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局牵头,会同旅游、经贸、公安、农业、教育、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食品、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整治。原则上7月份开展学校周边食品、校园食品,学校食堂、供水、蔬菜农药的整治工作,以及冷饮、饮料加工的整顿工作;8月份开展蔬菜农药监测、大米流通领域和食品市场整治工作;8月—9月份开展中秋月饼市场、节前旅游景点食品安全(含宾馆饭店)的整治工作;10月份开展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肉类食品的整治工作;要求每月10日前分别上报前一阶段工作的总结。
  (三)督查整改阶段(11月份)。11月20日,各市(地)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专项督促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要求各市(地)于12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把整治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机制。
  (二)大力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条例》、《集贸市场食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预防食品中毒的有关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大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避免在蔬菜中使用剧毒农药,预防蔬菜农药中毒。自治区卫生厅要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有关全区重大案件、通报食品卫生质量、宣传食物中毒知识等内容。各市、县、区卫生局也要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同时利用发放宣传资料、出版墙报、开展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各市、县、区卫生局要组织各习,防保人员上街开展1—-2次宣传活动,有条件的要求深入农村、街道进行宣传。
  (三)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农产品加工、酒类制造、成品饮用水等企业协调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暴力抗法行为;教育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学生食堂等全面检查,在学生中开展食品卫生等教育,使学生注意饮食安全卫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建设和市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饮用水的监测与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和剧毒农药等危险化学品清理收缴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蔬菜基地农药使用的指导及管理;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制假售假和乱设摊点等扰乱食品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站(点)和客运车辆上食品经营摊点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景区(点)擅自提高食品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四)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真正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把整治工作和规范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指导的服务和卫生安全信息的引导,利尼市场机制的作用,优胜劣汰。卫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诉。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资料收集等日常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设立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5320065;传真:0771—5317810;地址:南宁市桃源路80号;邮编:530021;电子邮箱:gxjdyk@slna.Com。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围绕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着力改善劳动者作业条件,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履行;劳动者知晓应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使之逐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等制度;制定可行的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置基本的防护救援设备,从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健全工伤(事故伤害与职业病)保险制度,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
  (四)规范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职业病防治,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杜绝无照生产、销售、使用有毒化学品的行为。
  (五)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推广健康、清洁生产规范。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重点是煤炭、采矿、化工、造纸、冶炼、铸造、五金电镀、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皮革加工及发酵池等职业中毒事故多发的行业、企业或场所。
  2.粉尘危害严重的企业:重点是采石(矿)、水泥、铁(公)、水电工程、隧道挖掘、陶瓷加工、冶金等尘肺病多发的行业和企业。
  3.职业病危害较严重、职业卫生问题突出的中小企业。
  (二)整治重点。
  1.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要立即依法停业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办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
  2.对目前在建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一律补办有关手续。
  3.对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不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不落实有毒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和监测规定,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告知劳动者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知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没有设置齐全警示标识,不制定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体检),不给职业病人诊治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4.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封存收缴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和产品。
  5.对发生工伤、急性职业中毒及其它职业病的,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福利待遇,并依法予以查处。
  6.对违反有关规定招用劳动者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写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对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或为童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以上情况除责令改正外,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将重工送返原居住地,并承担所需费用;对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四、整治的措施和步骤
  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7月底前):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的实施方案,落实整治的组织措施。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法》培训班,并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学习材料送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急性职业中毒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用人单位的学习培训计划及工作总结要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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