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整改(时间为8月11日至9月10日)。
各市、县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通过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要向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时间为9月11日至10月10日)。
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严格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将所属单位存在的隐患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报送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组织检查验收。
(四)抽查监督(时间为10月11日至11月20日)。
各部门、各系统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市、县专项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U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梳理火灾隐患,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1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2项、第3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专项治理安全评估组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4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派出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总结(时间为11月21日至11月31日)。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以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同时,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合行动,形成治理合力。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谋作用,加强对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信息畅通,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及各部门的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专项治理的社会公告及检查结果的公布等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制度,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违反规定,经通知不加改正要从重处罚的,在依据消防法规对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同时,应提请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责任人予以拘留处罚;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要分别于8月15日、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随时向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为0771-5702086。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0771-5702127。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边检查、边整顿、边规范的原则,围绕改善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提高生活质量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标,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营造规范的投资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食品生产加工:主要是城乡结合部、县乡以下中小型白酒、冷饮、饮料生产企业(作坊)和水发食品生产作坊等生产企业(店)。重点查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企业,并规范生产场所卫生要求。要求设有专用加工间,用水符合卫生要求,采用全自动生产设备生产饮料;不得生产“三精水”,并在生产过程中推行量化分级管理。
(二)食品流通领域:主要是城市、县城散装白酒、小食品、饮料、糖饼和副食品市场。重点查处销售或采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重点开展成河豚鱼干、用DDT等农药浸泡就鱼等海产品的整治工作;梧州、贺州、桂林市重点开展掺加“吊白块”蜜枣的整治工作;贵港、玉林、桂林市重点开展掺加“吊白块”腐竹的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主要整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私宰肉、病死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以及规范熟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问题(销售点标示加工地址及加工地卫生许可证)。各地要选1—2个市场作为试点进行示范。
中小学学校周边主要整治销售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的流动摊点。
(三)集体食堂:主要是学校学生食堂,重点整治食堂卫生设施、水源卫生防护设施和防范投毒措施,并指导建立原料采购索证、防范投毒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管理制度,对肉、青菜及配料要验收把关,对青菜农药残留检测要推广使用农药快速检测纸片。
(四)重大节日食品市场:主要是宾馆、饭店和食品经营单位(摊贩),以及中秋月饼和临时节日食品供应点,重点整治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并指导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制度或定点采购食品原材料制度。
(五)中秋月饼:主要是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按照糕点厂卫生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要求乡镇以上企业全部采用独立小包装生产,并加强月饼馅料及原料的监督,禁止使用过期馅料、腐烂变质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