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四)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以市、县(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收缴流散社会非法爆炸物品统一行动,彻底消除隐患。要组织广大群众及基层深入调查,摸清可能非法生产、购销、贩运、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及人员,坚持“全面检查、彻底收缴、不遗不漏”的原则,以派出所为主,采取领导包片包村,民警包场点、包户的方式,逐村逐场逐户进行拉网式检查收缴。上下级公安机关、派出所与民警都要签订责任状,严格落实收缴责任制,并逐个场点、逐户签订具结保证书,保证本辖区无非法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下列情形属收缴范围:
  1.涉爆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
  2.非法生产、销售厂点的爆炸物品和制造工具、设备;
  3.非法贩运、携带的爆炸物品;
  4.非法持有、私藏的各类爆炸物品。
  (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经贸委、前,企业局、工商局,负责对管理的生产经销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并积极协助所在市(地)公安机关对各生产、经销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工厂、企业单位去年以来生产购销的爆破器材情况进行核查,看有无非法生产和违规购销行为。督促和帮助工厂、经销企业单位制订爆破器材生产和产品流向情况登记制度和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六)严厉打击爆炸违法犯罪活动。
  1.对去年以来未破涉爆案件,特别是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大爆炸案件和爆炸物品被盗案件,明确查处要求和破案责任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限期侦破,坚决从严打击涉爆犯罪行为。
  2.对重大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案件,尤其是民爆生产、流通企业非法购销的案件及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以及在检查收缴工作中发现和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的涉爆案件,各地要梳理列出一批督办案件并报区公安厅备案,落实逐级督办查破案责任。把彻底查清作案爆炸物品来源作为侦结案件的重要内容和标准,落实责任,一抓到底,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
  (七)建章立制,落实监管责任。
  1.建立爆炸物品购买、销售流向登记报告制度,认真抓好雷管编号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在年底前落实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资金,充分发挥雷管编号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作用。明年初,实现雷管流向的计算机全程跟踪管理。责令所有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含自产自用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产品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和报告制度,杜绝非法生产非法购销,从源头上堵塞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的渠道。落实县(市、区)公安机关属地监管的责任,确保日常监管工作到位。
  2.督促涉爆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涉爆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责任。各涉爆单位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状。落实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看守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领用、清退、登记制度,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3.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要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将爆炸物品日常管理纳入责任目标,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机制,严格考核、奖惩。今后,凡发生丢失、被盗等涉爆案件和事故的,要采取倒查法追查爆炸物品来源,查明涉爆单位管理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五、方法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底至8月20日)。各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情况进行,并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和基层组织,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整治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方案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完成专项整治的启动部署工作。
  (二)整治阶段(8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地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将大检查、大清理、大收缴和破案、打击、处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因地制宜,抓住重点,取得实效。
  (三)检查落实阶段(12月1日至30日)。各地公安机关对整治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公安厅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照方案和任务目标要求,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同时,各地要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县(市)公安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地)公安局,市(地)公安局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公安厅,并抄报自治区安委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检查督促指导,及时组织专人深入基层,检查各地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开展。对专项斗争期间因检查、收缴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爆炸案件、事故的,要坚决追究失职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整顿工作以地、市为主,由公安部门牵头,经贸、安监、乡镇企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整顿工作。
  (三)严格执法。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检察、法院单位密切配合,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各市(地)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办案指导和执法检查,对犯罪分子不得降格处理,坚决杜绝以罚代拘、以罚代刑、以拘代刑等问题的发生。对发现执法不公,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执法犯法,放纵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四)掌握工作进度,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自治区安委会的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具体的工作部署、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做到及时上报。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要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疏散通道的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流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上情况要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流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要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要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时间为7月1日至8月10日)。
  成立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对全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要从有关成员单位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安全评估组和联合执法队,负责对当地治理场所实施必要的安全评估以及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