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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本地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钢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经贸安全[2002]222号)和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各地要确保去年各地成立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相对稳定,为他们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整治工作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企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协调一致。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把整治工作和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把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管理规范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各种渠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经营,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
  (五)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对整治不力,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规定,不仅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搞好评估,夯实基础。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前阶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在深化整治工作中,要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把安全状况评估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共同推进。通过安全状况评估,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便分类指导,引导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通过安全状况评估,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维护治安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清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厌战思想,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坚持“严打、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清理规范整治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基础工作,健全民用爆炸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大力推进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任务和目标
  对涉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努力减少涉爆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案件;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厂、点;全力查破一批涉爆大案,严惩一批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强化和落实管理防范措施,堵住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的源头,使涉爆案件和安全事故明显下降。
  三、工作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单位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小矿山”)等使用接触爆炸物品较多的单位和部位,已停产、倒闭的原涉爆单位烟花爆竹生产厂点,曾经生产、储存过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城镇居民区和中小学校园。
  (二)重点地区。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是:爆炸案件、爆炸事故频发的地区,非法制造、买卖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有制贩爆炸物品“地下窝点”和“黑市场”的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多发,“小矿山”集中且管理基础薄弱的地区,北海、钦州、玉林等烟花爆竹主产区,黔桂、湘桂省际交界地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
  (三)重点工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查破一批涉爆案件,并循线追源,查清非法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彻底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窝点。
  四、工作措施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形成强大舆论攻势。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涉爆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设立举报电话,号召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活动。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和宣传报道。
  (二)全面开展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牵头,会同经贸、前,企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涉爆单位全面进行安全检查。自治区和市(地)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检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储存、使用单位(含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检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考核验收。通过大检查,依法规范民用爆炸器材从业单位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行为,落实单位负责人及各个环节、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规范的销售、领用、发放等流向登记制度,完善运输、仓储设施建设,严格人、出库检查登记与储存、保管、看护制度,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对小矿山集中且管理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要加快民爆管理服务站的组建工作,彻底改变一些地区爆破物品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混乱的局面。具体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对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逐个环节进行检查,不留死角,对无合法许可证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作为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
  2.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去年以来的生产、销售报表、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出入库登记单及收查验的购买证、运输证等逐一核查,查处非法购销行为。
  3.对储存、使用民爆器材单位的仓库安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制度、防范措施和购买、保管、领用、清退记录逐一检查,凡储存仓库人防、犬防、技防措施不落实的,要就地封存民爆器材,限期整改;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搬迁或采取限量储存等措施;凡没有封闭式运输车辆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开具爆炸物品运输证。
  4.对持有自治区公安厅核发《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再次进行核查。检查现有的生产场地(厂址)、车间布局是否符合要求,厂址及车间布局、工房结构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予以拆除。严格控制企业扩建车间、工房,确需扩建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混乱或存在隐患不予整改的,要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
  5.整顿企业安全生产秩序,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鉴于烟花爆竹生产的特殊性,企业的建制和主要人员的配备要相对稳定;企业领导人、烟火生产技术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自治区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药、上药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和收发、仓库保管人员要相对固定,并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坚决打击无证销售和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
  (1)整顿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上市产品必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经营企业或个人要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凡没有上述证照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市场或自行销售,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2)坚决查处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窝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地组织1—2次查禁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统一行动,要逐街、逐村、逐户进行检查,发现一家,查处一家,严厉打击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予以惩处。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民对私自生产烟花爆竹危害性的认识;二是严格执法,一抓到底,坚决把各种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渠道堵死;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对举报和查处私自生产烟花爆竹的有功人员给予保护和奖励,对管理不力或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提供便利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对放任不管或因私自生产烟花爆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下大力气抓好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对所辖区域内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安全基础工作以及装备、管理水平等,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划分出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存在隐患无力整改或期限内不整改的单位,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坚决吊销有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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