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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3.重点水域专项整治。
  (1)藤县航段、勒马航段的通航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安全管理的措施得到加强和推广;航段水上交通事故有明显的下降。
  (2)对天生桥库区(广西辖区)开展了大规模、有成效的专项整治;对该检验的船舶、该培训的船员基本进行了检验和培训;各职能部门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无牌无证违法运输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
  (3)对藤县太平镇健安渡口事故隐患制定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得到落实。
  4.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专项整治。
  (1)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并进行了有效的整顿。
  (2)取缔了非法修造厂点。
  5.政府协调工作。
  (1)对目前各辖区无证船舶不断增多的问题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
  (2)对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进行了相应有效协调。
  (3)辖区内无证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五、专项整治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清形势,切实解决“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问题,防止发生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而不抓落实的不良现象,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标本兼治,把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
  (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结合今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反三违月”活动开展。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前,全区乡镇。
  (三)2003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从7月至11月底。
  (四)各市(地)政府(行署)于12月15日前将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巩固去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成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要求。力争通过整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估,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发货方、收货方的责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必须找有运输资质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承运。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发货时,要查验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资质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车。承运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严禁超载。要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普通货运从业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无资质的单位、车辆和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
  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加强日常上路检查,从严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由铁路部门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站段、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整治工作,制订和切实落实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从事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关、停、并、转。
  由广西海事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整治。广西海事局会同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危险货物码头、设施安全和防溢油污染作业条件等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指导危险货物码头、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和实施装卸油类的码头、装卸站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纠自查完成后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同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会同安监、经贸、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对水上加油站(加油船)的治理整顿,逐步规范水上加油站(加油船)安全管理。
  沿海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港口溢油污染应急处理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整治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通过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估等工作,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要继续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没有开展安全评价的单位,在其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县以上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整治工作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具体措施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条件的,不得继续生产。属落后生产工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生产的,坚决关闭和取缔。要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作为涉及安全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进行自查自纠,不开展安全评价(估),以及安全评价(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安监部门出具意见的,各级安监部门都不得出具。
  质监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严把审查关。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
  (三)开展“回头看”,巩固去年已经基本完成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
  由各级安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本辖区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再次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有关档案,全面掌握本地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
  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收缴非法剧毒化学品,对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的剧毒化学品和流散在个人手上的剧毒化学品一律收缴。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案件实行倒查,将彻底查清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来源作为结案的重要标准,追究有关责任人,从源头上堵塞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的渠道。
  (四)各级安监部门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评价,严把市场准入关,淘汰那些经营规模小、管理素质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
  (五)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牵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规划我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设施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六)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整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加强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收发制度,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七)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负有培训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严格考核发证,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利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普查,建立各地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
  四、整治工作的安排
  全区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一是7月底前企业继续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作好调查摸底。二是8月至11月份开展集中整治。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行政规章的规定,根据整治的内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在整治中,要依法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进行严格审查、严格审批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停业,进行认真整改。经整改达到有关要求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前一段整治已取得明显效果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完善提高。三是12月组织验收。市级政府对其下一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自治区将于12月底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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