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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是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任务,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安监、交通和农机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开展这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周密筹划,精心组织,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各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各地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安、安监、交通、农机部门的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整治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二)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贯彻落实。在开展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自治区将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集中整治一线检查、督促、指导,狠抓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验收检查,保证整治效果。各地于2003年7月20日前将本地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公安、安监、交通、农机等有关部门。2003年12月10日至20日,自治区将组成工作组对全年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在前二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持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乡镇船舶安全整治。
  1.各县、乡政府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4年第11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56号)的要求,开展对乡镇船舶安全整治,建立安全管理的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界定船舶的性质,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这是这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的无证船舶(包括自用船、渔船等)调查摸底,督促要求各船主明确作出船舶用途的选择,界定船舶的属性,即船舶从事运输或渔业或自用等。结合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在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时,根据选定的船舶种类签订相应内容的安全责任书,要求船主保证按船舶的种类和用途从事作业,严禁自用船舶、渔船非法运输和载客并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从业手续,该项工作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从而达到船舶性质清楚,安全管理责任明确,职责落实的目的。
  3.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对无证违法运输的船舶(包括超航期继续航行运输的船舶),要采取综合治理,坚决取缔。
  4.检查乡镇客圩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5.建立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通航环境整治。
  1.清理整顿在航道上非法淘金、挖砂碍航和破坏航道行为,进一步净化通航环境,桂江、郁江、浔江、茅岭江等是整治的重点。
  2.清理整顿在航道上违章进行水产养殖和捕捞作业碍航行为,维护通航秩序。
  (三)重点水域整治。
  1.柳州航区的勒马航段,梧州航区的藤县航段的事故多发航段整治。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通航环境,提高船员素质和安全管理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2.天生桥库区重点水域整治。隆林、田林、西林县在该库区约有乡镇船舶500多艘,大多数仍然是无证船舶,违章航行、人货混装、超载滥载,事故的隐患比较严重。
  3.藤县太平镇健安渡口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该渡口有渡船3艘。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渡口距下游的拦河电站水坝太近(约200米),雨季、汛期流速大,船舶一旦因机械故障失控,很容易被冲流至坝下翻沉(1987年曾发生此类事故,14人死亡);二是经常出现超载等,事故隐患比较严重。
  4.各市(地)政府(行署)认为辖区内需要进行整治的重点水域。
  (四)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整治。
  1.对辖区内乡镇船舶修造厂点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弄清非法修造船舶的情况,北海市的营盘和地角镇、防城港市的江平镇、柳州市的柳城县、百色市的天生桥库区等是重点。
  2.清理取缔非法修造厂点,堵住生产“三无”船舶的源头。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政府领导,管理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各市(地)政府(行署)、县(市)政府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
  1.各市(地)政府(行署)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副专员)
  副组长:海事(交通)局的领导
  成员单位:海事局、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水产畜牧局、农业局、水利局、航务管理处、航道管理处、船舶检验处等。
  其办公室设在海事局(没有海事局的市设在交通局)
  2.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领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的布置和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研究和制定专项整治的措施,部署和领导开展这次专项整治的工作;
  (2)落实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保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3)掌握整治工作进展,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地开展和完成;
  (4)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地)政府(行署)分别于8月15目前将实施方案和8月30日前将阶段性的专项整治情况报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海事局)。
  (三)建立和落实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制定有效的整治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职责,齐抓共管,以保证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
  (四)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整治过程中,要根据整顿实施方案,针对辖区的重点、难点,分别组织相应的力量实施,加大整治力度,切实做到动真格、讲实效,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勒马航段、藤县航段、藤县太平镇健安渡口、天生桥库区重点水域的专项整治,分别由来宾市、梧州市、百色市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五)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切实解决无证客圩渡船日益增加.超载滥载现象严重,严重危及水上交通安全的问题。目前,全区乡镇客圩渡船超期航行、不申请检验,或虽经检验但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虽经检验合格但因未交清有关部门代征收的水上规费而不予发证等原因,船舶无证违章载客的现象比较突出。据不完全统计,这类船舶全区达1000多艘,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比较突出的是河池、柳州航区。这些船舶已大量处于失管失控的状态,事故的隐患十分严重,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并组织协调解决这些问题。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第6号令),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存在安全管理责任过失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做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真正做到防范“关口前移”。
  (七)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自改和督查,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务实、有效、健康地开展。届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9月份和专项整治结束后组织对各地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别进行督查和验收。
  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
  (一)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实施。
  1.建立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领导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2.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讨论研究,明确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项目和重点并作出了相应的措施。
  3.制定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具体整治项目的工作计划,按时上报《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阶段性专项整治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4.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综合治理的合力并发挥职能部门积极作用。
  5.宣传工作积极配合。
  (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效果。
  1.乡镇船舶专项整治。
  (1)按“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区乡镇和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委[2003]3号)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基本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2)对运输船、自用船、渔船的船舶性质界定工作基本完成,并按其从事的作业性质签订相应内容的安全责任书。
  (3)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4)客圩渡运输船的持证率得到明显的提高,无证违章载客运输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基本杜绝无证违章载客运输的现象。
  2.通航环境专项整治。
  (1)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的淘金行为基本杜绝。
  (2)辖区内主要通航水域挖砂、水产养殖、撒网捕捞等碍航以及造成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清理制止。
  (3)初步建立起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4)初步划定辖区可供挖砂、水产养殖等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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