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对矿长任职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矿长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在国有煤矿从事生产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有担任过生产安全口副科长以上职位经历,而且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矿长资格证》及《安全工作资格证》,才能担任矿长,并把矿长任职资格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作为今年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深化整治的时间安排及步骤
  一是部署落实阶段,7月底完成。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是深入整治阶段,7月至9月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的要求进行整治。重点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国有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重大隐患,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治措施。对“四个一律关闭”和死灰复燃的矿井,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对国有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
  三是督促检查及验收阶段,10月至12月底。从10月份开始,各产煤县、市要按照本地制定的继续深化整治标准进行验收,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出书面报告。对尚未恢复生产的各类小煤矿,必须加大整改的力度,按照验收标准抓紧进行整改,县、市二级的验收必须在七月底前完成。12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产煤县、市的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改。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继续深化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产煤市、县要健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并进行全面部署;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监察、环保等部门开展对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执法,形成依法整治的强大推动力,对整改不落实的要依法查处,对应关闭未关闭的矿井、非法私开的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坚持依法行政,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继续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继续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存在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等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在继续深化整治期间,因小煤矿非法生产和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并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国有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分类指导,重点整治,着力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煤矿的实际,在组织全面深化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整治的力度。要坚决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把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和矿井水害事故作为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的重点;把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全面贯彻落实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重点监控,限期达标。
  (四)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依法加强对煤矿的监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四证”的管理,对达不到发证标准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要严格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要监督落实煤矿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保障安全投入,及时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落实技术措施。要组织好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和落实矿井瓦斯检查、矿井测风等通风瓦斯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矿长资格审查考核,监督煤矿企业配备懂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落实职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五)加强煤矿安全监督,促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深化整治工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要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各类合法生产矿井安全程度的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矿井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井,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对经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标准或拒不整改的矿井,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通报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依法开展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监察,对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工作的落实。对继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六)发挥新闻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继续深化整治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列入关闭对象的矿井要进行公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小煤矿死灰复燃及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核查,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和煤矿企业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引导深化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七)鼓励和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对小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小煤矿生产规模、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各产煤县市要对小煤矿实行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促进小煤矿安全生产。国有大中型煤矿可根据上述精神,兼并、收购一些储量比较大,有发展前途的小煤矿,把国有煤矿做强做大。
  为了加强与各产煤市、县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搞好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决定成立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志勇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郑兆安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赖炳瑞、曹德南、林维聪、陆丽洁、李友芳、庞绍声、潘海飞、王继胜、杨世金、吴忠强、唐绍其
  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处,联系电话 0771—5623132、5622215、5626781。各市、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3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巩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成果,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联合行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作用。
  总体目标: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力争增加幅度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2002年度交通事故死亡超过250人的市要力争减少死亡人数,死亡人数增幅超过10%和万车死亡率超过15的市增幅要明显下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显著加强;国、省道重大安全隐患点段得到有效治理;机动车超速行驶、驾驶员疲劳驾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限载人等突出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及重大安全隐患点段。
  (二)整治旅客营运车辆(包括微型客车,重点是核载十座以上客运车辆违章载客)。
  (三)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摩托车超载、乘坐和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头盔违章行为。
  (四)整治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非法载客严重违章行为。
  (五)整治超载、超速、违章超车严重违章行为。
  (六)整治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证车非法上路等违章行为。
  (七)节日旅游黄金周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和验收标准
  从2003年6月份开始至年底,全区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农机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不同的整治内容为侧重点分步骤组织开展七项专项整治行动。
  (一)2003年6月至2003年10月,集中力量排查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和重大安全隐患点段,消除事故隐患。
  2003年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包括:1.2001年和2002年已排查但尚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2.2002年以来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或2公里内发生3次以上带有规律性特大事故的路段(包括高速公路)。安全隐患点段为:国道、省道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各地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机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辖区内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研究提出整治方案。各地排查结果和治理意见请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区委会或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由政府协调并下达治理任务;同时积极协助、督促承担治理任务的责任单位对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