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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0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的《2003年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3年全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2003年全区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3年全区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上统称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2003年6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季度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安监、公安、海事、卫生等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综合管理。各市(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达到整治工作的目的;要结合本市(地)、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质量。
  二、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前两年的做法,各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以牵头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如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已另文印发方案);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安监局、交通厅、农机管理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广西海事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安监局、交通厅、水产畜牧局、农业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交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和广西海事局、柳州铁路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整治,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工商局、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交通厅、旅游局等部门组织实施;食物卫生和职业卫生安全专项整治,由自始区卫生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负责,全面部署有关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整治标准,认真解决整治不彻底的问题。针对以往一些领域整治不彻底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整治标准,狠抓工作落实,认真查找各类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和深层次的原因,采取综合性措施,对症下药,真正解决问题,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企业,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整顿的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该取缔的取缔,该停运的停运。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要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认真搞好整改,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要围绕安全生产的热点难点问题,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完成;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单位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五、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各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和部署下步工作任务,通报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2003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各牵头部门要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于2004年1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2003年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安委办字[2003]4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结合当前我区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的主要目标
  2003年我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一是遏制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无证矿井非法生产;二是继续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小煤矿;三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要求,深化对合法矿井的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矿井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生产系统,使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整治,实现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5人以下,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0.5人以下,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降低10%,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重点
  自治区重点煤矿和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的矿井以及破产重组的矿井,整治重点是以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以及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县(市)办国有煤矿的整治重点是提高办矿条件,力求通过继续整治,使其达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
  乡镇煤矿的整治重点,一是“四个一律关闭”的必须关闭和取缔;二是严把复产验收和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关;三是防止死灰复燃。
  三、深化整治的总体要求
  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察,淘汰落后,提高水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现全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全区所有煤矿均是继续深化专项整治的对象。尚未恢复生产各类煤矿,无特殊情况必须在2003年7月底前整改完毕并通过县、市二级验收,然后报自治区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恢复生产。
  (一)所有合法煤矿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进一步提高办矿标准,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
  1.自治区重点煤矿和国有煤矿以租赁、承包经营、拍卖等形式改制的矿井和破产重组的矿井要以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工作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坚持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坚决做到:超通风能力不准生产;瓦斯超限不准作业;无风电、瓦斯电闭锁的不准掘进。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各煤矿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2.县(市)办国有煤矿继续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做好县(市)国有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安委字[2002]54号)文的要求,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所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认真抓好矿井的整改工作,提高办矿条件,力求通过继续整治,使其逐步达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完成整改的矿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3.对于乡镇煤矿的整治,一是“四个一律关闭”的必须关闭和取缔,并由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二是严把复产验收和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关,要逐一对照《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条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治,在7月底之前,凡不通过县、市二级政府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取缔;三是防止死灰复燃,对已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以及新开的小煤矿,一律按非法开来论处,立即予以取缔。因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导致本地区非法小煤矿死灰复燃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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