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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监察厅、区纠风办、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房地产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检查的通知

  (二)7月21日-9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安排部署,对选定的单位进行深入的检查。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同时要会同同级建设,监察,纠风办等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当事责任人,可建议监察及纠风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三)9月21日-9月3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检查进行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及整改措施,并将检查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在9月26日前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
  三、检查的实施方法和相关政策依据
  全区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建设厅、监察厅、纠风办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实施。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以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检查对象和本级检查与个别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下查一级。
  此次检查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26号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我区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4号)、《关于制定银川市光华门小区、世纪小区、北安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康居示范住宅)销售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48号)、《关于商品房价格、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宁价检发[2002]5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经发[1999]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管理收费的通知》(宁价费发[1999]95号)、还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3年以来历次公布取消的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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