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区监察厅、区纠风办、区建设厅关于开展
全区房地产价格和物业管理收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3]121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城建局:
根据2003年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区房地产价格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行为,促进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建设厅决定在全区开展房地产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专项检查,现就检查的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2002年1月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行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服务的收费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行为以及其他部门通过房屋开发转嫁的各种不合理收费行为。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商品房销售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公开标明的房屋售价外是否加收其他费用。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否按照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限定的价格销售。
(三)相关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否执行了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新征用地在按规定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是否加收其他费用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费是否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继续收取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已经取消的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交易收费项目。
(七)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已经降低的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交易收费标准。
(八)各市、县(区)越权自立的收费项目。
(九)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
(十)物业公司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及收费项目和标准没有明码标价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的时间安排为7月10日-9月30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7月10日-7月20日为准备检查阶段,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走访,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公司在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方面存在的违价线索,为全面顺利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