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闲置
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卫生整治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
  为彻底清理环境卫生死角,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整治的通告》(穗府[2003]33号)要求,现就我市无主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各区上报情况,我市6个区有无主闲置和停建工地(名单附后),请有关区立即以公告形式督促项目开发企业(或合作方)限期按《关于加强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整治的通告》(穗府[2003]33号)的要求进行整治。如开发企业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治,则由区政府代为履行整治责任。
  二、地块由区政府代为整治的,先由区政府垫付经费,整治费用报我委审核确认,并通知国土部门将其列为土地开发建设成本。
   三、所列地块已列入闲置土地调查的,请国土部门按有关程序加快处置。
  四、对有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的无主地块(闲置工地),由区政府报规划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
  五、如需进行绿化、美化的闲置地块,应报我委审核批准。绿化费用由市、区各负责一半。
  六、经查闲置地块有主,但拒绝履行整治的,请有关区参照以上规定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