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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防治“非典”
期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新计价费[2003]1034号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哈密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贯彻落实新计电[2003]33号明传电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范围和幅度,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新政发[2003]41号)执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对餐饮、旅店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级别或等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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