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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银行贷款信用担保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银行
贷款信用担保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3]675号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各州、地、市计委:
  近年来,为满足企业向银行贷款录求担保的需求,我省陆续出现了一些为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的社会中介机构,现已初具市场。为规范这类中介机构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的价格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备贷款担保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担保业务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定价目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收取的担保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信用担保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青计价[2000]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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