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交通厅建立交通计量认证技术专家队伍,分别聘任在汽车检测和交通工程试验领域有一定造诣的人员担任交通计量认证技术专家。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聘任、考核和日常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省交通厅建立交通评审员档案。档案包括交通评审员登记表、培训情况、参加评审工作经历、申(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对在评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评审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评审工作中有失公正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后果,或谋取私利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取消交通评审员资格等处分。
交通评审员在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接受评审任务者,由省交通厅取消其交通评审员资格。
第七章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职责
第三十条 评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评审任务,保守申请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服从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的评审工作安排,接受管理与监督,按时完成有关评审任务;
三、在现场评审工作中,按分工承担相应的评审任务,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和处理发生的各种问题,各自对分工评审的任务负责;
四、对评审组的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可保留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向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报告;
五、根据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安排,承担交通计量认证业务培训授课任务及有关培训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审员在评审组中可承担评审组长、硬件组长或软件组长等工作。
硬件组长或软件组长应具有2次以上评审经历,并分别参加过硬件组或软件组的工作。
评审组长应具有5次以上评审经历,并担任过硬件或软件组长。
第三十二条 评审组长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要求,主持现场评审工作,对现场评审工作负责;
二、负责对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手册等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审查,组织预访问;
三、确定硬件组长和软件组长;
四、主持召开现场评审的有关会议,合理安排现场评审进度,组织完成现场评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