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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要求为:
  一、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报省交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授权签字人变更,应于变更前报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经指定评审员对替换授权人考核后审核确认;
  三、调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等,应及时修订质量手册,保证质量手册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并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前提交给评审组进行文件审查;
  四、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测人员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确认,证明满足要求,待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提交评审组考核。证明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停止该项目的检测。

第五章 扩项和到期复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测机构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待检测条件具备后,可提出扩项申请,扩项的申请和受理、评审、审批发证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扩项评审程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四条 到期复评审应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申请和受理、评审、审批发证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第六章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法规水平和从事检测或管理工作经验,掌握标准、计量认证基本知识和相应的计量认证评审方法、技巧,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等基本素质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评审员基本条件和基本素质的审核由省交通厅负责,对于满足基本条件和基本素质要求的,本人自愿从事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由省交通厅建立评审员队伍储备。
  评审员的考试和注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二十七条 凡经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和评审员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国家级或省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者,在持证有效期内具备评审员资格。
  持有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注册评审员的可免于参加统一培训和考试。
  评审员应努力提高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重视知识更新,积极参加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持续培训。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资格证书者,在持证有效期内,由省交通厅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为交通计量认证评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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