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出现上述情况,评审组长应在7日内报告省交通厅。

第四章 审批发证和证后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组长在完成现场评审以及对需进行整改的交通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复查后15日内完成对现场评审资料的整理和汇总,经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提交审批的材料应包括:
  一、计量认证评审报告(附件二);
  二、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拟请批准的,附件三);
  三、现场评审记录表(附件四);
  四、现场评审时检测机构的书面汇报材料;
  五、不合格报告及纠正措施表;
  六、关于整改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
  七、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资料;
  八、原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复评或扩项时提交);
  九、包含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和计量认证汇总表(附件五)的软盘。
  第十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收到审批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30日内完成审批。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具有在批准的计量认证项目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资格,准予在相关试验检测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凡已取得中国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需办理计量认证手续的,应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及附件、中国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等材料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转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审核和批准发证同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应接受不少于2次证后监督评审。
  当检测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可以开展不定期监督评审。
  证后监督评审工作由检测机构所在地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交通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并将结果分别上报。
  监督评审具体要求以及对结果的处理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获证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管理程序》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