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软、硬件小组评审。
1、下达现场试验项目;
2、软件组进行评审和审阅资料并记录评审情况,重点考核质量体系的符合充分性和适合性;
3、硬件组进行评审和监督现场试验并记录评审情况,重点对检测机构实际检测能力进行考核(包括人员、设备、条件和标准物质等);
4、评审组长召开现场座谈会。重点对检测机构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员等进行座谈考核;
5、评审组内部会议、交流情况、整理资料;
6、现场试验和评审工作补遗,评审组长起草评审意见;
五、与申请人沟通。评审组成员与检测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
1、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及考核结论;
2、申请人的检测能力及检测工作范围的认可建议;
3、存在的问题及其纠正措施(整改)要求;
4、对评审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末次会议。
1、宣布评审组意见;
2、申请人确认不合格报告和评审意见,针对出现的问题承诺整改措施;
3、观察员发放申请人对评审员(组)的评价表(现场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申请人填写对评审员(组)评价表并分别寄送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认证主管部门。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2天,必要时可延长评审时间。
现场评审期间,受评审的检测机构应提供相应的配合和方便,并按规定承担评审组成员差旅费用和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的劳务费用。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并在末次会议上明确: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申请人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评审报告的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申请人应在具备条件后重新申请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或经评审组长确认为整改不合格的,则此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安排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