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检测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
五、交通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六、所使用的检测标准和判定依据的标准查新报告;
七、原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复评或扩项时提交);
八、包含计量认证申请书、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的软盘。
第九条 省交通厅收到计量认证申请相关材料30日内,由相应的管理员或指定评审员对所申请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的实施
第十条 确认为受理的,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计划和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一条 评审组长应在15天内完成文件审查,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向省交通厅反馈,建议保持或调整评审计划。对于文件审查合格的,应在评审前完成与申请人沟通和其它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10天通知申请人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评审组由观察员、评审组长、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必要时),总人数一般为3~5人,扩项评审可根据需要由2-3名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
观察员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主管部门选派,必要时省辖市交通局和质监局派员协助观察员工作。
观察员在评审期间对评审组长及评审组其他成员的评审工作质量和公正性及评审工作程序进行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审事项,直接对省交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组成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被评审的检测机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因故不能到达或不能准时到达的,应至少提前5天向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请假并经同意。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由评审组长主持,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预备会议。评审组各评审员、专家、观察员(如需要)参加,由组长布置任务,明确评审要求,必要时对初次参加评审的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进行相应的培训(包括评审规范、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