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计量认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管理和监督。
省交通厅是交通检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和考核工作,负责对交通行业计量认证评审员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专家聘任工作。
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为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职能管理部门,设立计量认证管理员管理计量认证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已取得检测许可证或相应资质的交通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申请,由省辖市交通局科技主管部门集中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认证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通过后下达计量认证计划。
未取得检测许可证或相应资质的交通检测机构,可在申请检测许可证或资质的同时申请计量认证,分别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和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集中,由省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认证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通过后下达计量认证计划。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及人员等满足所承担的试验检测业务需要;
三、检测用仪器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确保量值统一、准确;
四、检测人员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五、所使用的检测标准和判定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
六、保证检测数据公正、可靠;
七、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评审准则要求;
八、相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和《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一);
二、典型检测报告;
三、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扩项如不涉及质量手册的改版可不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