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94号 2003年7月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3]1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下达2003年度防汛专用车指标的通知》(闽防办[2003]28号),现将我省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附表名单给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