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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6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2日)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60号 2003年6月27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3]6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每人10元。
  (二)考务费:每科45元(共考四科,含上缴国家费用)。
  二、以上费用主要用于考务费、监考费、试卷费、场租费、交通费、广告费及报名期间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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