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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文字应同时使用规范体中文和英文标示,以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八、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各地烟草专卖局(公司)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行情,与各零售经营者自愿自主协商确定卷烟零售价格。
  九、卷烟零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可采用的方式:
  (一)价目表;
  (二)公告栏、公示栏;
  (三)标价签(含打码签)。
  十、卷烟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以开架柜台、自选市场等自选方式销售卷烟的,经营者除在卷烟包装上胶贴明示价格外,还应当在卷烟陈列柜处使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价方式标价,并有指定专人签章。
  十一、卷烟零售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二、卷烟零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卷烟。不得滥用市场价格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卷烟零售经营秩序。
  十三、卷烟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卷烟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调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经营者滥用价格竞争,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倾销卷烟,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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