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
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3]检288号 2003年7月1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了规范卷烟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完善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卷烟零售经营者从单纯的价格竞争转向更高层次的服务、质量、品牌的竞争,坚决制止不法经营者利用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打击一些不法经营者以低价之名,行售假之实,促进我省卷烟零售市场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我们制定了《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卷烟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完善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卷烟零售市场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福建省境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是指卷烟零售经营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时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消费者明示卷烟零售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四、卷烟零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烟草专卖局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监督管理。
六、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