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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关于设立特约经纪人的规定

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关于
设立特约经纪人的规定
(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四川省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科技经纪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特约经纪人是指已经依法取得“技术、产权经纪人”资格,并与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由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授予特约经纪人证书的技术、产权经纪人。
  第二条 特约经纪人应当在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及受聘席位会员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纪活动。
  第三条 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约经纪人的经纪活动给予指导、帮助,并对其开展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向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申请授予特约经纪人证书:
  (一)已经依法取得技术、产权经纪人资格;
  (二)与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席位会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技术、产权经纪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一定的专业知识。
  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对符合特约经纪人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授予特约经纪人证书。
  第五条 特约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二)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及时、准确的向客户报告;
  (三)妥善保管客户交付的财物;
  (四)按照约定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五)记录经纪业务成交情况,并保存三年以上;
  (六)特约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所收取的佣金由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统一收取,月终由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与聘用特约经纪人的席位会员按约定的比例结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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