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16号 2003年7月4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企业债券利息兑付工作的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债券利息的发行单位、证券公司和储蓄机构等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由发行单位直接兑付的,发行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2、内资商业银行以支行或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3、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4、外资银行以设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为扣缴义务人。
5、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难以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跨县区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协调,跨市的报省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