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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8、支持科研院所转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由其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允许以原名称办理注册登记。
  9、鼓励国外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造,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供水、供气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领域,创造适度竞争局面,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对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允许外商控股或整体收购,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10、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辅业改制,可以通过合资、合并、出售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辅业净资产为正值的,可以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11、帮助改制企业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支持企业发展
  12、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13、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一般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降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降为5000万元。科技、文化、旅游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降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降为2000万元。
  14、放宽企业冠省名的条件。申请冠“河北”名称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500万元降为300万元。科技型企业、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企业、进出口企业及持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
  15、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将企业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
  16、支持我省连锁经营快速健康发展。连锁经营企业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不再办理核转手续,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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