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134号 2003年6月25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要性,要把“一窗式”管理作为加强增值税征管,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大事来抓,改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管理的工作流程,坚持增值税申报的“票表稽核”。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2003年6月26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完成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子系统的升级,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操作辅导工作。
三、根据“票表稽核”工作的实际需要,自2003年7月征收期起,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每月5日前(遇到法定节假日可由各地按规定顺延)完成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工作,并将这类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统一调整为每月的6日-10日之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可由各地按规定顺延,下同)。对实行上门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必须严格执行先认证、抄税,后受理纳税申报的操作程序。
四、7月份和8月份两个征收期,纳税人仍按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237号)的要求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按不同的申报方式采取不同的“票表稽核”方法:
1、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在受理申报时必须将其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与原《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第1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将其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税额信息与原《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中第13行“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税额数据进行比对。对比对结果不符合“票表稽核”要求的,应接受纳税人的申报,但同时,应将有关信息列入《票表稽核结果不符企业清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