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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强制戒毒所戒毒人员生活费和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强制戒毒所
戒毒人员生活费和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3]1025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商定我区强制戒毒所收费问题的函》(新公办函(2003)11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规定: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鉴于我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目前统一制定戒毒人员生活费和治疗费的条件尚不成熟,经研究,现将戒毒人员生活费和治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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