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强制戒毒所
戒毒人员生活费和治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3]1025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商定我区强制戒毒所收费问题的函》(新公办函(2003)11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规定: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的生活费和治疗费由本人或者其家属承担。鉴于我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目前统一制定戒毒人员生活费和治疗费的条件尚不成熟,经研究,现将戒毒人员生活费和治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