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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制定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
卫生厅关于制定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3]674号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各州、地、市计委,卫生局:
  2000年青海省血液中心建成后,我委向国家计委价格司上报了《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青计价格[2000]691号),经国家计委价格司同意,该中心从2000年9月按全血370元/200ml执行。目前,我省州、市级血站已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由于没有统一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各地价格执行不一。按照《青海省计委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为规范公民临床用血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经研究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省血液中心按附件所规定的价格执行;其它血站在附件规定价格基础上下浮10%执行,献血员营养费按附件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医疗机构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验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仍执行现行标准,即按每个单位1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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