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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解决“换约续租”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

  3、“换约续租”原承租户安置用房面积超出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二)原承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含另有住房建筑面积,下同)的按建筑面积36平方米安置,原承租住房面积大于36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
  (三)对持有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以下简称“救助证”家庭),可按直管公房的租赁规定承租使用,符合减免补规定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租金。
  (四)对逾期办理安置手续或不接受安置的“换约续租”承租户的处理:
  1、在政府发出安置通知书后半年(180天)内,不接受政府安置解决方案的“换约续租”户,将被视为放弃“换约续租”户受安置的权利, 此后“换约续租”出租户与承租户发生纠纷,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住房纠纷问题。
  2、在政府发出安置通知书后半年(180天)后办理住房手续的,其扩面部分价格将按商品房价格扩面。
  四、“换约续租”户办理住房安置手续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
  1、由“换约续租”户到各区建设局(房管局)登记并领取《杭州市“换约续租”承租户住房安置审批表》和《“换约续租”承租户住房安置扩面申请表》,户主应按表格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2、由区建设局(房管局)对“换约续租”户的申请进行初审。
  ⑴“换约续租”户的认定依据为:
  ①“换约续租”合同(协议),未签定“换约续租”合同(协议)的以区房管局的登记资料为准。
  ②原公房承租证明(以公房房卡为准)。
  ③房管部门档案资料记载。跨区的“换约续租”户,由原房屋所在辖区房管局出具证明进行认定。
  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有“换约续租”安置的权利:
  ①按1998年颁布的城市拆迁条例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已进行双重安置的“换约续租”户。
  ②在“换约续租”期间更换承租人的承租户。
  (二)公告
  申请者登记后,必须经区建设局(房管局)审核,并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者是否为“换约续租”户及有无其它住房(含私房)情况,市区两级房管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效期为15日,期间有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做进一步核实。反映(举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情节恶劣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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