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和公正的,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主持人有权宣布中止听证,由案件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二)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突然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四)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过激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主持人有权宣布中止听证;
  (五)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5日内,应当恢复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作为听证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的;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财政机关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允许退出听证现场致使听证无法举行或继续进行的。
  终止听证,由主持人和记录员载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或会场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听证笔录,经主持人审阅并由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待交财政机关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8日内,主持人应当召集听证员及相关人员对听证情况进行评议,并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及主要证据报财政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记录员和其他参加人;听证过程的基本情况;调查人员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处理意见;当事人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