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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在听证调查程序开始前或举行听证之前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提出。
  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财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九条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对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当事人事先提出,由财政机关审核后确定。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首先宣读并出示财政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宣布听证纪律,介绍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然后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二)财政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其所了解掌握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财政行政处罚意见。
  (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提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双方可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询问证人或鉴定人,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案件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主持人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以保障辩论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对双方的辩论予以制止。
  (五)辩论终结,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征求意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没有错误又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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