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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财发[2003]2号)


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征收分局,财政检查分局:
  现将《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及组织听证过程中,如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法制处联系。所附有关文书为参照格式,各单位在实施财政行政处罚组织听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文书格式重新制作。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略)
     2、×××财政局(分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略)
     3、×××财政局(分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略)
     4、主持听证授权书(略)
     5、听证会场纪律(略)
     6、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略)
     7、×××财政局(分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8、×××财政局(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机关合法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征收分局、财政检查分局组织财政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利的原则。保障当事人享有被告知听证、要求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听证、申请回避、申辩、质证陈述的权利。
  第四条 听证由拟作出财政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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