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用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30元。
3、行政事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1.55元,超定额每立方米2.00元。
4、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1.70元,超定额每立方米2.30元。
5、特殊行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5.30元,超定额每立方米8.50元。
二、对银川市政府确定的低保户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优惠政策。
2003年对低保户一户一月用水在12立方米以内(含12立方米)按原定价格每立方米0.85元执行,12立方米以上按调整后水价执行。2004年优惠政策再行制定。
三、根据用水性质不同,按以下分类: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2、公用事业用水:指环卫、绿化、消防、福利、慈善等公共事业单位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用水。
4、工业用水:指一切工业企业(含建筑业)单位用水。
5、经营服务(原商业)用水:指一切商业企业、宾馆服务行业等用水。
6、特殊行业用水:指桑拿浴、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等行业用水。
四、按时完成抄表到户改造,确保2004年1月1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
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水价是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为保证居民生活和各方用水需要,你公司要加快自来水管道改造和智能水表安装工作,保质保量,在2003年底以前全部完成居民进户水表的改造安装和相关服务工作,保证2004年1月1日起各类用水全部实现抄表到户。
五、你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深化改革,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切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不断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用水分类计量计价,不得随意改变用水类别和价格标准,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银川市其它供水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银川市自来水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一览表
银川市自来水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