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
银川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价商发[2003]123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居民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和改革水价,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商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方法及水平
本次调整采取一次定价,分步实施的办法,分别于今年和明年两次进行调整。同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其它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
(一)从2003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公用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15元;
2、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25元;
3、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40元;
4、经营服务(原商业)用水:每立方米1.40元;
5、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4.50元。
(二)从2004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除公用事业用水外其它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
1、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水价为每立方米1.15元,用水量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户.月;
二级水价为每立方米1.75元,用水量12立方米/户.月以上至18立方米(含18立方米)/户.月;
三级水价为每立方米2.30元,用水量18立方米/户.月以上。
2、公用事业单位用水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或超定额加价。
3、其它用水:定额内仍按2003年7月1日抄见水量的价格标准执行。超定额价格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1.65元;工业、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1.9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6.00元。
定额内用水量按该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计算,新用户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用水量核定。
(三)从2004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每立方米1.30元;二级水价每立方米1.90元;三级水价每立方米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