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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
银川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价商发[2003]123号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居民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和改革水价,以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商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整方法及水平
  本次调整采取一次定价,分步实施的办法,分别于今年和明年两次进行调整。同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对其它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
  (一)从2003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公用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15元;
  2、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25元;
  3、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40元;
  4、经营服务(原商业)用水:每立方米1.40元;
  5、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4.50元。
  (二)从2004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除公用事业用水外其它用水实行超定额加价。
  1、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水价为每立方米1.15元,用水量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户.月;
  二级水价为每立方米1.75元,用水量12立方米/户.月以上至18立方米(含18立方米)/户.月;
  三级水价为每立方米2.30元,用水量18立方米/户.月以上。
  2、公用事业单位用水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或超定额加价。
  3、其它用水:定额内仍按2003年7月1日抄见水量的价格标准执行。超定额价格标准为: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1.65元;工业、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1.9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6.00元。
  定额内用水量按该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计算,新用户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用水量核定。
  (三)从2004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每立方米1.30元;二级水价每立方米1.90元;三级水价每立方米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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