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3]211号 2003年7月9日)
各市、县物价局:
为进—步转换工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扩大和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经研究决定,取消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备案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5日起,在我区市场销售的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取消价格备案。在此之前,经自治区物价局办理并公布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备案价格一律废止;今后药品经营者不得再以废止的备案价格推销药品,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进行查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1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3号)规定实行政府定价以外药品。
二、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物价局尚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的药品(或非规格品),在我区市场销售时,仍按原规定办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