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03年度
广西国土资源系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国土资职办[200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自治区地矿局、自治区测绘局职改办: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二00三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03]69号)精神,为搞好2003年我区国土资源系统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一)全区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矿产、水工环地质、地球物理勘查及地球化学勘查、探矿、安全工程及地质机械仪器、地质实验测试、矿山开发管理等)、土地管理、测绘、海洋工程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外),不再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仍可参加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企事业单位中的行政后勤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如工作需要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兼职时间和工作量均达到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50%以上方可申报,兼职人员材料需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并报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取得大、中专以上学历,符合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推荐、评审的条件
(一)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工程师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七年以上。
2、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二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四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资格七年以上。
3、从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国土资源专业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如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